问答题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万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20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作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从某家具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具厂。家具厂接收到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木材,采购员刘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的汇票外出时不慎将其丢失,刘某将汇票丢失的情况告知了家具厂,家具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采取。该丢失的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家具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现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家电商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持票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可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原理取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家电商场是从李某的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家电商场对这些并不知晓,因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问答题
| 家电商场是否有权向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为什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有权。根据《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可见,家电商场在票据拒付后,对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合法。《票据法》第15条第2款和第57条第2款分别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甲作为承兑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有权对持票人家电商场拒绝付款。
问答题
| 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没有。根据《票据法》原理,虽然家具厂从丙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背书也合法,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但其后由于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尽管已向承兑人甲挂失止付,但由于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票据因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不占有票据。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