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11月20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杨某约定: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用4000万人民币从杨某手中购买新西兰某银行开出的001403号和304100号本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美元。杨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即持票到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新西兰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同月25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业务。中国银行某分行(是新西兰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分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中国银行某分行即将500万美元划入工商银行某分行账内,工商银行某分行又将此款划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见款已入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4000万人民币划到杨某指定的账户上。中国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美元汇账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06年9月22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30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接到新西兰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中国银行某分行即日向工商银行某分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500万美元归还。工商银行某分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中国银行某分行,请求控制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某分行的美元账户。此时杨某已不知去向。中国银行某分行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查明,涉诉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问题:
问答题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与第98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和第100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的本票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应认定为是有效的。只要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至于出票人有无票据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鉴章是否真实等均不能引起票据的无效。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为是有效的。不能因为该本票实际上并不是由新西兰某银行作出的而否定其效力。这是因为,其后手的票据受让人不可能从票据的形式及文义来判断出票行为的实质情况,为保护善意票据受让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流通性,此时应适用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即出票行为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的,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票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鉴章的人才能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未在票据上真实鉴章的,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应该按照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本案的两张伪造本票由于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因此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但伪造人及杨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或伪造有价证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工商银行某分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票据上的背书人,即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某分行是汇票的背书人,其签章真实有效,故应对票据上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中国银行某分行能否请求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依据票据法原理,当持票人向第一债务人提示请求付款遭拒绝后,可向票据上的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当持票人不在有效的付款提示期内行使权利,便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本票付款提示期适用新西兰法律。《新西兰票据条例》第92条:觇定:“凡已背书即期本票须于背书后合理时间内,作出付款提示,如不作上述提示,则背书人责任即告解除。”这个合理时间一般可由本票的性质、交易惯例及客观情况而定,但不可能太长。中国银行某分行作为持票人,由于其工作人员失误致使两张本票长期作为存根归档,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9月这漫长的10个月期间显然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中国银行某分行超过了有效付款提示期限,也当然丧失了对其前手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索权。据此,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中国银行的损失应如何分担?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银行某分行未进行严格而慎重审查,使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确信本票没有问题,从而杨某得以提走4000万人民币,因此,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其违法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初始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尽管已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索义务,但由于背书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其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