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2月14日,浙江省某县商务执法大队的执行人员杨某未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扣押了一猪肉个体经商户张某所售猪肉176.6公斤,猪头11.6公斤,向其出具了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张某不服,对杨某大声辱骂,并试图强行夺回被扣押的猪肉和猪头,杨某觉得自己丢了面子,随即上前对张某拳打脚踢,张某情绪失控拿起刀棍将杨某打伤,由于有旁观者阻拦,杨某只是受了轻伤。张某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日,并于一个月之后,收到了“没收非法生猪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后,张某以行政处罚主体不符,程序违法为由向县法院起诉。
问题:
问答题 县商务执法大队的执法行为错在哪里?一审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给予怎样的判决?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县商务执法大队的执法行为存在以下问题:(1)执行人员的问题。该县执法大队的杨某单独执法且扣押物品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违法。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本题中应由该县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而县商务执法大队属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作为县商业管理办公室的下属职能机构,其并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故县商务执法大队对张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
本案中,县商务执法大队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因此,县法院应当作出撤销“没收非法生猪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的判决。
问答题 谈谈暴力执法、抗法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暴力执法、抗法事件,尽管其表现千差万别、不尽相同,但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利益冲突,这是首要的原因;二是被管理对象的法制观念淡薄,认识水平低下,容易采取不当的过激行为:三是执法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文明、程序不规范。
欲解决此类问题,有以下几点合理化建议:第一,要进一步强化城管执法的宣传工作。宣传是万事开头之本,通过实际、有效、深入的宣传方式,不断地扩大宣传效果,强化被管理者的法制观念,提高其认识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规范。第二,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执法者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理论修养,遇事沉着冷静。第三,要树立长期管理的执法观念。必须学会用辩证的思维来考虑和解决问题,着眼于大局,积极探索管理的新路子,力求取得新突破,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