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俊诉李泳借款纠纷案在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法院判决后,章俊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李泳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泳提出反诉,县法院受理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但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关于本案,该县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82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和《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或协商一致。 选项B正确。对于重审中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恒定原理以及《民诉法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题中李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是对的。 对于选项C和选项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51条规定可知,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因此,在重审中,章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李泳可以提起反诉,并且法院可以受理后合并审理。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