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第三国即“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原则上,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约束第三国。这即“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也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第35条、第36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应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也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在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时,应推定其同意。第37条还就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作出如下规定:第三国所担负的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但经确定其另有协议者除外;第三国享有的权利,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予以取消或变更,当事国则不得予以取消或变更。
(2) 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国产生法律效果。典型例子如最惠国条款和所谓确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后者的事例通常包括有关国际水道的航行公约,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或国际化的条约等。此外,如果条约的规定是对习惯法规则的编纂或已形成为习惯法规则,则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3) 有的条约明确给第三国设定义务而无须其同意,这构成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这方面的一个显著例子是《联合国宪章》,它明确规定了非会员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遵守宪章的原则的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