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石化公司和乙化学制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硫酸的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合同签订地A市法院管辖;甲公司在接受搬运货物时,容器突然发生破裂,致使数名工作人员被烧伤。甲公司以侵权为由在乙公司住所地B市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应诉答辩,并在期间内提出了答辩状。在开庭前,甲公司又撤回原请求,以违约为由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A市法院管辖本案。以下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说法,哪些是不妥当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本案中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超过了答辩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因此只有C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