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一次的周期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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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