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万某系某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次因公出国归来时,其所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通报,被海关查获。海关对其作出没收应申报而未申报物品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万某所在单位得知此事后,对其作出记过的行政处分。万某对上述两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万某不服海关没收和罚款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不应当受理万某对单位处分不服的起诉。因为,海关作出的没收万某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物品并罚款1000元具体行政行为,万某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单位对万某的处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万某对单位处分不服的起诉。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目的在于考察考生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掌握情况。人民法院只受理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起诉,不受理对行政处分的起诉;前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后者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