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本案违法主体是( )。
解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选A。
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有( )。
解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选A。
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泰元胶囊”,没有违反( )。
解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选A。
对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
解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选A。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验企业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分别审核( )。
解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