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期货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4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已经多数通过,决议有效。后来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元。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全体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1) 本案违法事实包括:王某代理出席董事会议;期货投资违反公司章程;议案未得到董事会成员法定多数(即5名以上)通过。因为: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a>    (2) 本案中董事违反公司章程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案中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包括对议案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