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合同保全的性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实施的保证合同利益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合同保全具有如下特征:
①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根据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做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②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③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2)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功能和目的,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①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
②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制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
③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则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