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
问答题 该条规定的是什么权利?其成立要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条规定的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其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这是合同履行这一部分最重要的考点,《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对于每一种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考生都须认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