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8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8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批饲料,约定4月10阿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
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有邻近的B乡发生禽流感的事实,但是乙方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甲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因此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具备。乙公司3月21日没有付款.属于没有确切的证据而中止履行的情形.已经构成违约。A项错误。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厦行要求,3月20日是乙公司支付首期价款的最后一天,乙公司不履行交付义务,甲公司拒绝履行相应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B项错误.C项正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月25日,甲的鸡只大部分毁灭,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此时属于甲“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即甲构成预期违约,乙享有法定解除权。
D项正确。
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8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郎便甲享有解除权,如果没有解除权的行使,合同也不能自动解除。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合同的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在其他情形下,只有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本题中,甲的鸡只大部分灭失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丙并无违约行为,因此,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时.我国合同法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因此,甲亦不得基于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B项正确。C项错误《合同法第111条,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甲负有的债务为金钱支付,不发生履行行为,因此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D项正确。
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在如题所述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在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由于甲、乙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时间顺序,如果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甲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B项正确。当然,甲还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话,彼此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D两项均错误。
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卡句不得撤销。A、D两项都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