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男,31岁,农民。
    2004年6月,孙某写信给当地一专业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房子,10日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我们就要绑架你的女儿。”10日,孙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只好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答题     孙某构成什么罪?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通过危害被害人女儿的安全来要挟被害人,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孙某是在将被害人的女儿劫持后写信的,孙某又构成什么罪?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如果被告人孙某将被害人女儿劫持后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绑架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被告人,许某,男,15周岁,中学生;被告人,韩某,男,15周岁;杨某,男,13周岁。
    许某、韩某、杨某是同班同学。一日,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便采取顺手牵羊的办法,盗窃同学家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三个、摄像机一台,价值13000元。但引起同学家长的怀疑,三人没有机会再利用这种办法盗窃。许某认为这样来钱太慢,便说:“我们大院的高某是外企的老板,是个有钱的主。我们绑架他的儿子作为人质,要高某用巨额现金赎领。”韩某、杨某听后表示同意。他们商定了绑架高某独生子的具体办法,并到高某儿子就读的小学附近窥查地形。在此期间,三人发现该小学一个11岁的小女孩很漂亮,且无人接送,便起歹意,将小女孩骗到一地下室,由杨某放风,许某、韩某将其强奸。2004年3月15日早晨7时,许某、韩某、杨某潜伏在高某家附近观察动静,见高某驾车将其儿子送到学校后即去上班,遂到学校探明了放学时间。尔后,许某、韩某、杨某一起守候在学校附近。下午4时30分,高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被许某等人掳走。与此同时,许某指使韩某用匿名电话通知高某带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并威胁说:“如果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高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安局报了案。后高某的儿子被许某等掳至野外一僻静处,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许某等烦躁不安,便将高某的儿子放了。但三人连续数日仍采取打匿名电话的手段,加紧对高某进行威胁,要高某送现款,直至被公安局捕获。
    问:(1) 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2) 如果三人在劫持高某儿子的过程中,将高某的儿子杀害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正确答案】(1)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年龄不满14周岁,所以不构成犯罪。 (2)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本案中,被告人许某、韩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都未满16周岁,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 (3) 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本案中,许某、韩某都年满14周岁,所以许某与韩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由于许某和韩某先后共同强奸了被害人,是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而许某与韩某实施绑架行为时,年龄不满16周岁,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5)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如果许某与韩某在实施绑架行为时将被害人杀害,虽然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