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八条规定,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