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由直系军阀曹锟掌握政权以后于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因其是通过贿赂国会议员而制定的,因此又被称为“贿选宪法”,这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一统一的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它同时又规定“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大总统为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大总统还有权解散众议院等,赋予了大总统绝对的统治权。可见,该宪法是一部形式上以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作招牌,实际上确认反动军阀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在撕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准备全面发动内战的情况下,通过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伪国民大会于1946年底制定,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该宪法共14章175条。它确立了高度专制的政治体制,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力: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陆海空军;有权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缔结条约,宣战媾和;有权宣布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有权任免文武官员,授予荣典;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它还规定,政府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总统可提名或任命各部会长、委员及大法官;有权协调院与院之间的争执;有权召集临时国民大会等。它确立了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垄断资本在“国家所有”、“以公营为原则”和“国家管理”等招牌下,对国民经济和自然资源掠夺和垄断的合法性:规定“附着于土地之矿产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管理”等。同时该宪法还在形式上确立了人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并且规定“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但在实际上,国民党政府既无视宪法的规定,又经常以法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总之,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