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03—1907年:1903年,清廷派载振、伍廷芳和袁世凯拟定商律,后由同年成立的商部制定颁布了一些应急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04年制定的《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1905年制定的《破产律》。第二阶段为1907—1911年:这一时期所订商事法律渐趋成熟。主要有《大清商律草案》《破产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