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请分析:
问答题 《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有哪些特殊之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特殊之处在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
问答题 《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前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问答题 《物权法》第31条规定的原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形式不需要公示,但处分该物权时,仍然需要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进行公示,即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物权变动概述。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请考生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