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修改信用证的主要注意事项是:(1)信用证修改的生效。①UCP600第十条b款规定:“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②同一条款还规定:“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以上条款表明,自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和保兑行表明其保兑扩展至修改起,只要受益人未明确表示拒绝修改,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就受修改条款的约束。③UCP600第十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④UCP600第十条f款规定:“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不被理会。”这就明确否定了曾经有过的所谓“默认接受”的说法。以上条款表明,若受益人表态接受修改,则修改成立,开证行应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即信用证上未被修改的条款仍然有效,被修改的条款则以修改后的条款为准)审查单据;若受益人拒绝修改,或者受益人未表示是否接受修改,则修改无效,开证行只能按照信用证原条款审查单据。⑤UCP600第十条e款规定:“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这是因为,如果信用证的修改被受益人接受,则该修改的内容就取代了原信用证中被修改的条款,而与原信用证的其余内容合成一个整体,随后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将以这合成整体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为依据,进行审查。部分接受,就使得对单据的审查无法进行。如果受益人收到的修改书中有多项修改内容,受益人只愿接受其中部分,则必须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表示拒绝该份修改,同时希望开证行另行开立一份修改,这后一份修改将只包含受益人愿意接受的修改条款。如果开证行按照受益人的要求,再次开立修改书,并传递给了受益人,为受益人所接受,则前一份修改不生效,而后一份修改生效。⑥UCP600第三十八条f款规定: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拒绝,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的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在出现这样的情况下,开证行面临的随后审查不同的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所依据的信用证条款就将有所不同:对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要依据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而对拒绝或未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则只能依据原信用证条款。这就说明,开证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责任将明显增加。⑦UCP600第九条a款指出:“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2)信用证修改的传递。信用证的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保兑信用证则应通过保兑行通知受益人,并在通知修改的同时,告知受益人其保兑责任是否扩展到修改的条款,以及将相应情况通知开证行。若保兑行就是原通知行,保兑行可以百接通知受益人;若保兑行并非该信用证的通知行,则保兑行还要将修改传递给通知行,并告知其保兑责任是否扩展到修改的决定,让通知行转告受益人。UCP600第十条d款规定:“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