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学者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立法的工作,多年后,受邀请出席由某法律院校组织的《民法典》论坛,在论坛上他从制定《民法通则》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背景等方面解释了当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的原因。同时他还指出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应该规定取得时效。该学者的解释属于( )。
A.立法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有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其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该学者在论坛上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的法律进行对比,以阐明法律的含义。据此,该学者的解释属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据此C项不符合题意。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作的说明。据此D项也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