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主体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责任。从归责原则上看:在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关系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方面,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归责原则。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主体责任范围上,被派遣人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仅在自己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