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A
B
C
D
E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是因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之债;设备在交付给乙之前仍为甲所有,则丙擅自使用该设备是侵害了甲的财产权,属于侵权之债,其应对甲承担侵权责任;丙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接收了甲错发的设备,从而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之债,该不当得利发生后,丙负有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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