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贪污、受贿罪从形式上的确存在很多相同点,如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都具有贪财的动机。然而,两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犯罪,有其各自的特点:(1)两个犯罪的主体虽然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各自内涵不同。成为受贿罪主体的从事公务之人,要求具有可利用于为行贿人谋利的职务或职权。而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人员则必须具有可利用于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职权或便利。从外延来讲,前者宽于后者,无论是哪一种职权、职务,只要有机会,均可利用于同行贿人做交易。但要直接占有公共财物,则必须担任主管或经管公物,或拥有主管或经管公共财物的职权。(2)利用职务之便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指利用主管或经管财务之便,非法占有自己主管或经管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其利用职务之便是用于直接满足私利。而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是用于为行贿人谋利,作为交换条件,再从行贿人那里获得利益,其满足私利的方式是间接的,满足行贿人的利益才是直接的。因此,受贿罪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的方式则一定是积极的作为,即行为人积极做出职务不允许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所占有的财物来源不同。贪污罪的财物只能是行为人主管或经管的,属于本单位的,或者其直接管辖的单位和部门的公共财物。而受贿罪所获取的财物,不管是私人财物还是公共财物,都不能是受贿方本单位的财物。行贿方不可能用受贿方的财物来换取受贿方提供的利益,否则就不成其为“交易”,谈不上“以利换权”,而成为内外勾结的共同贪污犯罪。分析占有物的来源,能够有效区别那种内外勾结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