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约定到期时,甲归还本息310万元;如果到期甲不能按时归还,甲需要向乙支付违约金2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由丙提供担保,丙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到期,甲未归还借款。乙为了催促甲还款,经常宴请甲,在酒桌上商议此事,花费约1万元。丙承担保证的范围为( )万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本案中,乙为了催促甲还款,经常宴请甲所花费的1万元不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故丙承担保证的范围为300(主债权)+10(利息)+20(违约金)一330(万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