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债务早已到期,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2000年9月1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将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该合同不以通知乙公司为生效条件,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于9月18日成立时生效。9月24日,乙公司接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对乙公司生效,乙公司应向丙公司偿还3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万元的债权,履行期为9月20日。乙公司要想以此债权对甲公司的债权进行抵销,乙公司的债权必须到期,所以,乙公司在9月20日取得对甲公司的抵销权。按照《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9月24日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抵销权,抵销20万元。抵销之后,乙公司只需向丙公司支付10万元。对于不足的20万元,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予以支付。因此,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