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2005—卷三—50,单)
A、
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
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
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
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中如何处理法人终止的情形,对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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