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未经提前通知就擅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经1/2的股东表决同意修改了公司章程。请问上述有哪些不合法的行为?公司法上规定股东有权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他们利益?如果是内容的不合法,跟上述行为有什么不同?
【正确答案】不合法的行为有:(1)董事甲未经提前通知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为《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2)经1/2的股东表决同意修改了公司章程:因为《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是内容不合法,则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则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