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主要职能。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有较宽泛的权力, 各国宪法规定的职权不完全相同, 其主要职能职权大致可以概括为立法权、 财政权、 监督权三项。
( 1 ) 立法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 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 这是议会的传统权力, 分为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 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两类。
①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
②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条例、 决议和命令等。
( 2 ) 财政权
财政权是指议会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案、 赋税案、 公债案以及其他有关公民负担的财政法案的审议权, 又叫财政同意权, 是议会的传统权力, 议会因财政问题而出现。 上述提案只有得到议会的通过, 才能成为政策或法律。
( 3 ) 监督权
监督权主要表现在批准对官吏的任命和监督政府的执法行为方面。 对政府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决定和监督政府的组成;
②在议会制国家, 议会拥有倒阁权, 即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使政府集体辞职;
③行使弹劾权, 即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个人的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 追究其法律责任, 罢免其职务或判罪;
④行使质询权, 即议员对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员所管理的事务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 要求有关者解释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