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有关国际申请效力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详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28条所称的申请日。”只有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才能将国际申请日视为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选项A错误。《巴黎公约》第4条:“(一)……(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本同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请,都认为产生优先权。(3)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的结局如何……”选项B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第2款:“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选项C错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第1款:“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而且在进入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应当视为已经按照专利法第30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