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2月12日,天南市静园区居民张某向区工商局申请经营一家超市。区工商局接到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012年9月15日,张某再次提出申请,区工商局以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12年6月发生变化,张某不再符合超市经营条件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营业申请。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局又提出张某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申请条件。复议机关最终作出了维持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张某是否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经营超市的许可申请?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可以。申请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解析] 在行政行为及其救济中,根据便民原则的要求,对于相对人的申请,一般不作特定的形式要求,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均可。例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等等。但是,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却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不能口头提出申请。
本题是一道综合性的行政法题目,其中涉及的考点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受案范围、被告的确定、法律依据的确定、裁判方式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许可法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作了一些较为特殊的规定。
问答题 若张某不服区工商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天南市工商局或者静园区人民政府。[解析] 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注意把握复议机关管辖的基本原则:找上一级主管机关即可。
问答题 若张某仅就区工商局未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当受理。因为区工商局未告知补正申请材料这一通知行为已经导致许可程序在事实上终止,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以下简称《许可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注意:一般来说,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属于过程行为、阶段行为,还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形成最终的影响。在行政法理论上不认为相对人应当拥有对于这类过程行为的诉权,以免对行政管理造成不当干扰。但是,如果这类行为导致许可程序事实上终止的,则属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形成了最终的不利影响,则应当赋予当事人诉权,以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
问答题 若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哪个机关为被告?哪个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以天南市静园区工商局为被告。静园区人民法院。[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应当以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天南市静园区工商局为被告,由于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基层法院即拥有管辖权。按照地域管辖原则,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由此可见,静园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案。
问答题 如果2012年6月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进行了修改,且区工商局的确系无故拖延,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哪一法律规范为依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以2012年6月修改之前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解析] 《许可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问答题 若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解析] 《许可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