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 )
五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