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租赁公司将一台吊车出租给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一年。租赁期间,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将该吊车卖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丁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便将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的该台吊车出质给丁公司,丙公司随即通知了丁公司。后丙公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戊公司,并通知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戊公司。在乙公司使用期间,因山洪暴发,吊车被冲走毁损灭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动产所有权的指示交付和以间接占有的财产设定质权问题。本题中,甲公司将出租给乙公司的吊车出卖给丙公司,其通知了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丙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吊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丙公司。根据《物权法》第26条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丙公司的吊车被乙公司租赁,乙公司对该吊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丙公司为间接占有,丙公司将该吊车出质给丁公司,在出质通知送达丁公司时视为质物的移交,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已经生效。故A选项错误。此种情况下,为保护质权人的合法利益,接到出质通知的丁公司,不能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否则其行为无效。本题中,丙公司在设定质权后又指示丁公司将吊车交付给戊公司,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其行为无效,B选项错误。吊车灭失系因不可抗力所致,应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故吊车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而非戊公司承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