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实施外交保护的条件。
【正确答案】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虽然国家有保护国民在外国合法权益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要受国际法规定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是:
   (1)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和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依据,但一国已居国际行使外交保护,这国籍应是受害人具有的实际国籍,即国籍必须反映出个人与国籍国的真实联系,与该国保持实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交保护制度中确立实际国籍原则的目的是防止个人选择有利于他的国籍而造成国家保护一个与之无实际联系的人的情况,以避免外交保护权的滥用。外交保护的国籍条件限制不仅要求受害人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而且还要求受害人连续保持该国国籍,这被称为“国籍持续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一个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包括向另一个国家提出求偿时,受害人应具有保护国的国籍,而且从受害之日起到提出保护时,必须持续具有该国国籍。所谓提出外交保护时,是指保护国向加害国正式提出交涉的日期。若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则是向国际法院提起请求的日期。这就是说,加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可以丧失、变更或中断其国籍。
   (2)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由于每个国家都有保护其境内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所以,国家违反这项义务,而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侵犯外国人的权益,或者是国家对其官员或私人侵害外国人的行为不予防止或惩治,而使外国人蒙受损害时,受害人的本国有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
   (3) 用尽当地救济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利,除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外,国际法一般还要求受害人在受害之后,首先采用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即采用所在国的国内救济办法,在用尽当地救济仍未获得解决的情形下才可进行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办法是指用尽所在国的行政和司法的全部实质性保护办法和充分正确的使用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一切程序上的可利用的办法。联合国1979年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也对此作了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