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水泥,双方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交由T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货物7日内向卖方提出。甲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提出异议。然后甲公司又将水泥卖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在收到水泥后提出水泥不符合合同要求,随即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可以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可以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即使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也不能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乙公司是否参加诉讼,由乙公司自己决定
A
B
C
D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经济审判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经济审判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本题中,乙公司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原因有两条,分别为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和甲公司没有在异议期内提起异议,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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