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水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