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问答题 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唐朝对提起诉讼的限制和处断情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唐朝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指陈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陈述时不得有疑点,违者笞五十。审案官员受理有疑点的辞讼,并依此判决的,比照所告犯人之罪减一等处理。对于危害特别严重的杀人、盗窃重罪,或者被人决水、纵火焚烧财物的,陈述时也不得有疑点。对于审问时有疑点的,此时不适用诬告反坐。对于军府的官员,不得受理诉状,但对于犯谋叛以上以及盗窃案件,依照“为受即送官司”法论处。
问答题 何为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所谓“为受即送官司”之法,是指规定由官府正式受理案件的法律条文。对于犯谋叛以上及盗窃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交官府处理,官府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问答题 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唐朝为了防止诬告,在提起诉讼时对当事人的告诉权进行了限制,以避免社会和司法混乱的发生。②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官府告诉。③对于受理有疑点的诉状,唐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司法官责任,这对于防止诬告的发生和司法腐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