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不应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不应只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就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刑诉解释》第350、353条的规定,对法律适用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