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问答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自首原则。自首制度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存在,唐朝继承了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备。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犯罪未被告发而自首的,免其罪。因轻罪被告发而自首其重罪的,免其重罪;因此罪被审而另言别罪的,免其别罪……自首不真实或者不彻底的,按照其所隐瞒的罪行和情节处刑;但是应当处死刑的,减刑一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或者同伙亡叛将要案发而自首的,减刑二等;亡叛的虽未自首,但是能够返回当初亡叛之处的,减罪二等。但是对于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亡、无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在自首范围。
(3)唐律关于自首及其处断原则的法律规定,意在巩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4)唐律关于自首原则无比详尽的规定,不仅表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也说明了唐朝用刑持平和立法技术的高超。
问答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共同犯罪处刑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共同犯罪的,应当以造意犯为首犯,随从者(即从犯)减一等处刑。如果一家之中所进行的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负责官员与外部人员共同犯罪,虽由外部人员造意,但仍以负责官员为首犯,外部人员为从犯。但是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则不分首从,一律按正犯处刑。
(3)这段文字表明,唐朝已经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但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这意味着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已经有深刻的认识,说明唐朝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注。
(4)唐朝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问答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更犯或累犯加重原则。唐律所称累犯,即是更犯,是指在犯罪已被告发、审判和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情形。
(2)该段文字的含义是:犯罪已被立案起诉或判决执行,又犯笞刑以上新罪,将前后所犯罪行累计,数罪并罚;凡是盗罪经决断后,仍然继续行盗,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之罪均应处徒刑的,就不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2000里。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三罪均应处流刑的,则处绞刑。
(3)唐朝法律所指的累犯,是指盗犯,且是指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而言。因其多次犯罪,屡教不改,危害很大,故唐律采用累犯加重处罚。唐朝法律对于累犯之所以作出详细的规定,反映了唐朝统治阶级对于盗罪的高度重视。盗罪,对于历代封建王朝来说,危害都是很大的,因为盗罪会动摇封建统治的根基,这也是历代王朝对盗罪严加防范的主要原因。
(4)但是,在唐朝以前,还没有像唐律这样对盗罪作出详尽的规定,并且把该罪的处罚上升为一项刑罚的适用原则,的确说明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
问答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都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罪的,如果后发的罪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后,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3)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对于犯二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法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4)这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问答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实行的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就是以一定的期限来决定致害人负伤害罪还是杀人罪罪责的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用手足斗殴伤人的,辜限期为10日,用别的物体殴打导致伤害的,辜限期为20日,因刀或者烫、烧致伤的,辜限期为30日,导致骨折以及肢体破损的,辜限期为50日。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辜限期外或者虽然在限内,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各依殴伤法中的伤害罪论处。
(3)唐朝法律关于保辜制度的规定,对于判明斗殴与死亡间的关系以及确定加害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伤害越重,辜限期越长,这在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求加害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罪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保辜制度的规定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
(4)唐朝对于保辜制度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问答题 《唐律疏议·贼盗律》:“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规定的十恶中的谋反罪和谋大逆罪。谋反和谋大逆罪属于“十恶”罪中处刑最重的两罪。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于谋反、大逆,本犯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本犯的父亲及年满16岁以上的男性都处绞刑,其他家属或者没入官府为奴婢,或者处流刑3000里,家财也没入官府。谋反的,即便言语道理不能煽动群众,威信、力量不能统领人们,也一律处斩,其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3000里,但家财不没入官府;预谋大逆的,处绞刑;甚至对口说要造反的话语,本心无造反的意图,同时也找不到真正造反证据的人,也流2000里。
(3)这段文字表明,唐律将谋反、大逆之罪置于“十恶”的前列,表现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的高度重视;同时,从处刑上看,凡是涉及谋反的犯罪,最高处斩刑;最低处流刑2000里,处刑极重。这也说明,由于该罪直接危害君主专制制度,出于对统治阶级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极力维护,唐律规定的处刑极重。因此,谋反大逆之罪,为“常赦所不原”。
(4)唐律关于谋反、大逆的规定,不适用八议、官当、同居相为隐等刑法原则。
(5)唐律关于谋反等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问答题 《唐律疏议·断狱律》:“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审讯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审判官在审讯时须先按照规定的“五听”观察被告的心理活动,判断其口供的真伪;对按照“五听”不能决断的案件,可以实行拷讯。违反上述规定的,处杖刑六十。
(3)唐朝法律规定,认定证据,特别是为了取得口供,允许实施拷讯,并规定了拷讯的程序和要求。拷讯制度的确体现了封建法律的残酷性和野蛮性,但将其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也算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问答题 《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最早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该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复奏完毕后,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三复奏,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不等到奏报便执行死刑的,处流刑2000里。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超过期限奏报的,多一日处杖刑一百,多二日加一等处刑(此处加一等为徒一年——编者注)。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3)从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上看,该制度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慎刑思想,而且该制度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4)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的规定,也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妨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问答题 《宋史·刑法志一》:“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立法活动——《盗贼重法》。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制定《盗贼重法》。凡是犯有劫盗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没收其家财以奖赏告发人,并将其妻子、子女流放到千里之外安置……即使在非重法地隐藏重法之人,亦以重法论处……如果杀害官吏,以及累计杀害三人,焚毁房屋百间,或者结伙在州县内行盗,在江海船筏中劫掠,虽非发生在重法之地,也同样以重法论处。
(3)《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制定的从重打击盗贼,即从重打击劫盗、窃盗、谋反、杀人等犯罪的法律。
(4)《盗贼重法》的设立,反映出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
(5)划定重法地,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的做法,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惩处,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然而刑罚威吓主义不能彻底地铲除盗贼,反而是愈治盗贼愈多,愈治社会愈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