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 刘某诉陈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刘某为原告,陈某为被告。赵某是刘某的共有人,且不同意出售该商铺,不可能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的共同原告,A错误。根据2015年教材第三卷第610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原诉讼的原告,又对抗原诉讼的被告,即他认为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无论谁胜诉,都将损害他的利益,因此,他在参加诉讼中,是将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作为参加诉讼中的被告。赵某行使权利即是诉刘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即赵某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刘某与陈某为被告,B错误,陈某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错误,选项D正确,赵某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即赵某是本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