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羁押”一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反复出现,在理解上容易造成混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由此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实际上特指的是逮捕之后的羁押。这就与国外法律上的羁押一词的用语不完全相同,即国外羁押又与我国拘留、逮捕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请思考羁押与拘留、逮捕两种制度的区别。
【正确答案】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人的人身权利予以剥夺的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未决羁押和已决羁押。其中已决羁押是对生效监禁刑判决的执行,是刑事实体法的执行行为。一般情况下所指称的羁押都是指的未决羁押,即是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其能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在场的一项强制措施。
在我国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指检察机关、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决定实施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将羁押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将其依附于拘留和逮捕进行规定,使得羁押成为拘留、逮捕之后的必然状态。羁押与拘留、逮捕虽然就剥夺人身自由这一点来说有相似之处,但是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二者仍有着区别:
首先,从语词构成来看,“羁押”是一个状态动词,主要指的是一种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而拘留、逮捕则是一个行为动词,侧重指的是强制到案的动作行为。同时,拘留、逮捕往往可以作为一种收集口供与其他证据的侦查手段来运用,但不得为收集证据的目的而予以羁押。
其次,从当前世界上大多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学说来看,实行的是拘捕与羁押制度分立设置的体制,羁押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强制处置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上均提出了比拘留、逮捕这些较短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国家一般将拘留、逮捕作为一种强制到案的行为,只能引起短时期的羁押,若需要进一步较长时期的羁押则须经过司法审查,由法官颁布令状予以许可,也就是将羁押作为一种强制。在这种体制下拘捕往往是羁押的前置程序,而羁押只是拘捕之后程序的一种可能的走向。特别是实行逮捕前置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审判前程序中的逮捕是羁押的必要程序,未经逮捕不得径行羁押。这种将拘捕与羁押分立设置的体制使得拘捕之后,若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进一步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经过法官的司法审查。这些国家一般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后必须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一般为24小时或48小时内)被带到法官或其他有权决定羁押的司法官员面前,由其审查逮捕是否合法和必要,以及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作出对嫌疑人释放、保释或继续羁押等处理决定。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官员就羁押问题颁布令状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警察控制下的羁押场所内,而在法官经过审查作出羁押决定之后,则转到不由侦查机关控制的场所内。这种拘捕与羁押的分立体制使得对羁押的司法审查能够实质化。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羁押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把它作为拘留、逮捕的持续状态,也就是说拘捕与羁押是合二为一的。羁押的适用条件与程序也依附于拘留、逮捕。特别是从侦查中羁押的适用要件上看,拘留、逮捕后羁押的适用要件与拘留、逮捕的条件相等同。在侦查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中羁押更是无独立的适用要件,而是延续了逮捕的条件。有学者指出真正与西方国家无证逮捕、紧急逮捕相类似的应当是《人民警察法》上规定的留置,而我国刑事拘留相当于无证逮捕与羁押的总和,我国的逮捕相当于有证逮捕与羁押的总和。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多处出现“羁押”这一术语,如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 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是“羁押”术语的运用不能表明我国已将羁押作为独立的强制措施规定下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提及的“羁押”一词,如若结合上下文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羁押”不过是附随于拘留与逮捕的一种状态,形成了拘捕与羁押一体化的结构。这种一体化的结构减少了对羁押的司法审查的机会,也使得羁押替代性措施存在的空间大大缩小。这种一体化的结构极易使得羁押沦为追诉的工具。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