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异同。
【正确答案】物权指直接支配物而具有排他性之财产权。按照传统民法分类,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受益、分配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指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排他性财产权利。
   债权法和物权法共同反映着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在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债权大多以物权为基础。财产交换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各自拥有用以交换的财产的所有权。缺乏这种前提,交换就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债权的实现又大多以债权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结果。商品的交换也就是所有权的交换。没有所有权就不会有商品交换;离开债权的设立与实现,所有权的交换也就不能实现。
   债权和物权为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它们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第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第三,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较少涉及第三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是社会上的一切人。第四,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引起。第五,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第六,在权利的客体上,债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第七,债权与物权在效力上有所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表现为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同性质的数个物权。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先后或者同时成立数个平等的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普通债权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可能实现。物权具有追及性,即不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而债权不具有此种效力。债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系合法还是非法,债权人对该第三人均无依其债权请求返还或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八,债权具有时效性,而物权没有。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而物权的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只有标的物的灭失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第九,保障方式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