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丁四公司之间形成了三角债。甲建材公司拖欠丙钢铁公司货款17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材料款18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在给丁科研所建好一幢大楼后,因资金尚未到位,丁科研所尚欠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80万元。为了尽早了结债务,2008年8月,乙建筑工程公司与丁科研所达成协议,由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清偿乙建筑工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的材料款180万元,之后,乙建筑工程公司和丁科研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丁科研所在派人同甲建材公司协商后,取得了甲建材公司的同意。2008年9月,甲建材公司和丙钢铁公司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丁科研所向丙钢铁公司清偿180万元,然后,甲建材公司和丙钢铁公司之间的原17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告消灭。甲建筑公司随后即通知了丁科研所,但丁科研所疏忽了此事,2008年10月在筹足资金后,仍向甲建材公司进行了清偿,甲建材公司并未表示反对。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0.乙公司与丁科研所之间的合同对甲公司而言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对丁科研所而言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乙公司与丁科研所之间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而言是债务转移合同。本案中,乙公司和丁科研所之间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并经甲公司同意,这样就使原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丁科研所,它们之间的合同符合债务转移合同的特征。
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对丁科研所而言是债权转让合同。本案中,债权人甲公司将其对丁科研所的债权,让给了丙公司,符合债权转让的特征,因而该让与债权的协议对丁科研所而言是债权转让合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1.乙公司与丁科研所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已经同意乙公司转让债务,该债务转移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2.丙公司因为转让获利10万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公司获利10万元合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丙公司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丁科研所不能清偿的风险,所以,基于私法自治的理念,丙公司可以获得甲公司让与的利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3.丁科研所向甲公司所作的清偿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丁科研所向甲公司所作的清偿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2008年9月,甲公司和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转让行为一经通知债务人丁科研所,则对丁科研所生效,丁科研所即成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因此,丁科研所应当向新债权人丙公司清偿,它向甲公司所为的清偿为无效清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4.在丁科研所向甲公司清偿后,甲公司和丁科研所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公司和丁科研所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因为债权让与之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新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丙公司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因此丁科研所向甲公司清偿即为非债清偿。甲公司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获得利益,因而丁科研所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5.如果甲公司没有将它与丙公司之间的协议告知丁科研所,则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所为的给付是否有效?此时,丙公司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正确答案】①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所为的给付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未将它与丙公司之间的协议告知丁科研所,则该转让对丁科研所不发生效力,丁科研所同丙公司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它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它向甲公司所为的给付即为清偿其对甲公司的债务,是有效的清偿行为。
②丙公司可以解除与甲公司的变更债务人的合同,要求甲公司按照原合同履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6.如果丁科研所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公司不能请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科研所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并无瑕疵,乙公司已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已不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