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中山大学2009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其特征为: (1)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 ①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②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③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 ④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⑤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⑥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2)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 (4)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人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5)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