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仲裁员的是(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