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请分析
问答题
何为“自动投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末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末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丰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具体要求是: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必须有实际行动、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等待交代犯罪事实。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棚,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上述人员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自首: 其一,犯罪分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其二,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自首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我国刑法设置的自首制度及其所确立的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它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二,它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第三,它是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裁量制度,使刑罚目的的实现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动归案而拓展到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定罪量刑之前的阶段,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