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一国际环保组织所有的一艘在C国登记的船舶“和平号”停泊B国一港口时,被秘密进入B国的两名A国人X和Y炸毁,造成一名C国船员死亡。B国逮捕了X和Y,并经调查后确认,他们是奉A国海外安全部命令行事的军事人员。B国向A国提出抗议,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事件所产生的费用与“和平号”及其死亡船员。A国承认X和Y的身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要求B国予以释放。B国拒绝释放要求,依其刑法判处X和Y各10年监禁。经过谈判,A、B两国达成执行监禁协定,规定将X和Y监禁在A国一个小岛上5年,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他们离开该岛屿。到监禁的第二年时,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指责A国违反协定,要求立即将两人送回岛上。A国反驳说,它终止履行监禁义务是正当的,因为X和Y的健康日益恶化需要紧急治疗。它的这一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条约法来判断。由于要求被拒绝,B国遂宣布不承认A国武官H的外交官身份。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B国要求A国道歉和赔偿自己损失是否正当?为什么? (2)B国是否有权要求A国赔偿“和平号”及其死亡船员?为什么? (3)A国将X和Y带离岛屿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4)B国不承认A国武官外交官身份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 B国要求A国道歉和赔偿自己损失正当。根据国家责任法,引起国家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1)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2)该行为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本案中炸毁“和平号”的行为构成A国的国际不法行为,A国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1) X和Y炸毁“和平号”的行为可归于A国而成为A国的国家行为。X和Y是A国海外安全部的军事人员,依其命令行事。而且A国承认他们的官方身份。2)爆炸行为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侵犯了B国主权,冒犯了B国尊严。因此,B国有权要求A国道歉,赔偿其主权被侵犯和调查所产生的费用。 (2) B国无权要求A国赔偿“和平号”及其死亡船员。l)援引国家责任主要是受害国的一项权利。受害国在外交保护下对本国自然人或法人所受损害要求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符合国籍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办法。本案中“和平号”不是B国船舶,死亡船员不是B国公民。2)受害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援引国家责任受严格限制,必须是被违背的集体义务是对援引国所属的国家集团承担的、并为保护集体利益而确立的,或者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本案中被违反的义务不具有这种性质。 (3)A国将X和Y带离岛屿的行为是否正当取决于他们是否面临真正的生命危险。国家责任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门。尽管决定暂停施行或终止一个条约是否适当是根据条约法来判断的,但对违反条约法暂停施行或终止条约的国家责任问题,其评价则是依据国家责任法进行的。而国家责任法提供了不同于条约法的使终止或暂停施行行为正当化的理由,如自卫、危难和危急情况等。在本案中,如果X和Y面临A国所称的真实生命危险(危难),其未经B国同意将两人带离岛屿的行为的不法性就可因危难而解除,因而不履行监禁义务不构成不法行为。 (4) B国不承认A国武官H外交官身份的做法不合法。在责任国不履行其停止或赔偿义务时,受害国可采取反措施。但反措施的采取不得影响依国际法所负的其他国际义务,包括外交或领事人员的不可侵犯性。在本案中,如果A国武官H并没有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义务,B国仅仅以此作为对抗A国不继续履行监禁义务的措施,则侵犯了H依该公约所享有的外交特权。而且,如上所述、,A国不履行执行监禁协定本身可能并不引起A国的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