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户婚律》中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简要分析这段话的含义。
(1)这是唐律中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
(2)唐律对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第二,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
(3)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家长的极大支配权,是“夫为子纲”在封建法律上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