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应于2009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款能力,并且甲有确切证据予以证明,于是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原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有可能丧失了债务履行能力,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