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拟出资设立维奥有限责任公司,为筹备公司,甲以“维奥公司筹备组”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办公用品购销合同,乙在筹备公司准备工作场地时物件坠落致行人李某重伤。关于该购销合同与致李某重伤侵权纠纷与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公司成立后,丁公司可请求甲与维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B.公司成立后,李某可要求维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C.若公司未成立,李某可以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 D.若公司未成立,丁公司可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根据《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4、5条规定,设立中的公司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发起人之间的合伙。责任承担上:①发起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原则:发起人担责,例外:公司担责(确认、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原则: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设立失败,连带清偿。例外: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过错,但第三人善意除外)。③设立中的侵权责任:成立后,公司担责;未成立,连带清偿。选项A错误,此时丁公司只能要求维奥公司承担。选项D正确,此时公司未设立,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公司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选项BC正确,设立中的侵权责任:成立后,公司担责;未成立,连带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