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直接适用的法”是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在《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来的。他认为,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加强,为了让法律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国家和社会利益,国家制订一系列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直接适用说的问世,给欧洲国际私法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在方法论上,引起了人们对这一现象的探索。
因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各个主权国家都有一些特殊利益要保护,通过“直接适用的法”,可以摆脱冲突规范的约束而在涉及该国的民商事关系中直接加以运用。只要主权国家存在,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就会存在。
各国的往来日益密切,相互依赖性、制约性越来越强,因而要求合作,平等适用内外国“直接适用的法”。
“直接适用的法”基于国家主义,以法院地法的适用为中心,忽视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因而具有两面性,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其适用范围。
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法律趋同化、国家主权弱化以及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国家之间应该多合作、对话,合理限制“直接适用的法”的数量,追求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形成。
【答案解析】